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兴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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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兴市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兴市委员会

                        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61229日市政协十二届十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宜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宜兴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和各界别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全市人民的奋斗目标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和委员名额、人选,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上届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市政协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市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决定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听取和讨论市委主要领导的讲话;

()协商讨论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

()举行参政议政大会发言;

()选举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选举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变更的建议名单;

()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草案;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听取全体会议筹备工作情况报告,通过全体会议的议程,宣布日程、副秘书长名单。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还需通过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选举的建议名单和通过的决议草案,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下设工作小组,办理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办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听取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市委主要领导的讲话;

()听取其他报告。

第十八条  委员小组按照界别组织。小组会由召集人主持。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组织大会发言。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络组、界别、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要求确定。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联组会由会议秘书处拟出若干专题,组织委员参加。各联组会由主席、副主席主持,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举行大会选举;

()通过提案审查报告和大会决议;

()市政协主席讲话;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开幕和闭幕会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纪委、市人武部的主要领导出席。特邀担任过市政协领导的老同志和市政协机关、市委统战部的离退休老同志及各界人士代表出席开幕会。

全体会议邀请在宜的省、无锡市政协委员以及市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和政协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四条  体会议要认真做好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预备会、开幕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大会发言、小组会、联组会、闭幕会等,要作为重点报道,并做好委员采访等报道。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认真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按规定履行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六条  委员个人或联名可提出提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络组、界别、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委员小组均可提出提案。

会议期间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进行协商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届中选举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各小组会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并经全体会议通过。其他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报告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兴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61229日市政协十二届十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宜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和各界别人士的团结合作,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宜兴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授权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市政协的任期,并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工作任务以及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政协所作的地区性决议;

()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组织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参政议政等重要活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安排专题视察协商活动;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全体会议决定;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决定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和园区、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领导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协商决定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和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界别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一般应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发出通知;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日程及提交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

()听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听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报告及有关党政部门的工作汇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视察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并形成建议案;

()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协商通过需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在宜的省、无锡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视会议议题需要,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有关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作委员会主任等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根据需要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络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出发言申请,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规定履行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请假。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及意见和建议,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有关方面应视内容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宣传报道。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兴市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61221日市政协十二届五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宜兴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宜兴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界别人士的联系和合作,及时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学习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等,并研究部署委员学习工作。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政协的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审议本届市政协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和委员名额、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安排视察或通报协商活动,并提出建议案或意见和建议。

()听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报告以及党政部门的工作汇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和重要活动方案;听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委员的学习、视察、调研和考察等重要活动;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成员人选。

()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协商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十一)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研究,对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基层政协工作。

(十二)协调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络组、人民团体的联系和合作,密切与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送达与会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列席会议,视会议议题需要也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市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或介绍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吸纳。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建议案及意见和建议,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有关方面应视内容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根据主席会议议题需要,应作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规定履行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请假。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兴市委员会

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061221日市政协十二届五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宜兴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以下简称秘书长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宜兴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由市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负责市政协机关日常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对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和视察调研等重要活动及各组成单位共同参与的重要活动的安排、准备和服务工作。

()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审议通过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调查研究政协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加强同各党政部门、党派团体和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研究部署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搞好服务。

()审议决定办公室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室及科室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未担任副秘书长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络组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定期举行,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及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和协调处理机关工作;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事项。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决定的事项,按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兴市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61229日市政协十二届十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宜兴市园区、镇、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和中共宜兴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是基层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协工作,在政协宜兴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和园区、镇、街道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园区、镇、街道中心工作,切实履行协商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应根据基层政协工作职能,按照有利于联系本辖区的各界人士、便于开展经常性活动和积极发挥作用的原则,予以统筹安排。

第五条  协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正科级)、副主任1-2名。主任由所在单位党()委的分管副书记或专职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所在单位统战委员及有较高威望的政协委员担任。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辖区的各级政协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特邀委员可从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三胞眷属等界别的知名人士中选择。政协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设20名左右。政协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关心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热爱政协工作,在本单位起骨干作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成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政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推荐,经所在单位党()委同意,报市政协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政协工作委员会成员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辖区的各界人士参加活动。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组织成员积极参加市政协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行的有关活动,并在本地区的有关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第十条  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成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组织成员认真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

第十一条  紧紧围绕园区、镇、街道党()委的中心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定期听取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要工作的情况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政协工作委员会成员认真评议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行风,改进和推动部门工作;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第十二条  围绕本辖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项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选择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综合性的课题开展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协和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组织政协工作委员会成员开展各项活动,为他们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组织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征集活动,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本辖区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落实提案。承办成员的来信来访,反映和保护正当权利。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各界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和推动政协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各界人士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热心公益、奉献社会,为人民政协事业增光添彩。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探索和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政协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八条  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由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并切实加强对政协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及时报送市政协。

第二十一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活动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组织1次活动,由主任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活动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园区、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协商讨论,吸纳各种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应主动向市政协报告工作,每次安排活动须提前一周报告办公室,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送活动情况。建立工作台帐,作好活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形成的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原则上需经政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审定。

第二十五条  各政协工作委员会每年形成1篇以上专题调研报告、1件以上集体提案和2条以上社情民意信息。市政协定期对政协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开展评选先进政协工作委员会和活动积极分子活动。

第二十六条  政协工作委员会应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争取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政协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政协定期召开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和部署政协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市政协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分工联系工作委员会,加强联络、沟通情况,总结经验、交流提高。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兴市委员会

视察调研工作条例

 

(20061221日市政协十二届五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宜兴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视察调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视察调研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了解情况、学习提高、研究问题的重要方法;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调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我市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实施情况、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成就和存在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切实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服务和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视察调研的选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主要任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在协商讨论、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确定。重点视察调研课题,由办公室研究讨论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察调研工作实行主席、副主席分工负责制,市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机关工作人员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全体会议前的年终视察调研,以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络组等为单位,组织全体政协委员和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常务委员会开展的专题调研,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实施,办公室协助,有关委员、部门负责人等参加;政协委员论坛召开前的专题调研,可结合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络组及社会力量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由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六条  视察调研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在分工副主席的指导下,各牵头单位要会同参与视察调研的单位共同制定工作方案。视察调研方案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后,应及时通知涉及的有关方面,以妥善做好衔接落实等准备工作。要根据视察调研内容,商请有关方面介绍情况和提供书面材料。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每位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工作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能参加一次视察调研活动。视察调研活动的召集人,视课题由分工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与党派团体联合组织的视察调研,也可由党派团体负责人召集。

第八条  视察调研要坚持“小型、专项、节俭、实效”的原则,紧扣主题,科学安排,精心组织。要根据课题需要选定地点和单位,并注意兼顾全面,既要了解成绩和经验,也要掌握问题和不足。要组织参与人员广泛了解情况,充分研究讨论,积极发表意见,以真正提出具有前瞻性、综合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视察调研活动后形成的调查报告,可作为全体会议和委员论坛发言的材料、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建议案、专题调研报告,也可转化为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根据各有关规定,上述材料应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参阅和办理。

第十条  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在视察调研活动中,委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甚至打击报复的,市政协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根据视察调研活动的需要,办公室会同新闻单位统一安排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兴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061221日市政协十二届五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宜兴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由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就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需要有关方面协调和解决的问题,通过办公室内部简报,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